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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哪里不能建養雞場?

  • 海玉
  • 3291閱讀
  • 2020.05.08

養雞場建在哪里才不算違法?法律規定住房居民區多少米范圍內不能建養雞場?基本農田可以修建養雞場嗎?還有哪些地方不能修建養雞場?這些你都知道嗎?

養雞場距離村莊規定
一般來說只要不影響村民的就可以,特別是要注意水源污染。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抄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襲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于500米。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3、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4、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評估。一般來說,距離500米外,只要無噪音污水等影響,煤礦工業場地距離民居多遠,沒有給出具體規定。具體合理距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第三款: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基本農田不準修建養雞場規定
      在基本農田養雞是不允許的。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笄蒺B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的規定,國家為保護基本農田,明確規定不允許占用基本農田發展規?;笄蒺B殖,一般用地可以建養殖場,但必須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規劃。
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 :
      1、 不準除法律規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之外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
      2、 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平原地區耕作條件良好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
      3、 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回樹造林,發展林果業。
      4、 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禽養殖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答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
      5、 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綠化隔離帶建設。
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護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周邊的耕地,應當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的耕地,不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其他養雞場建設限制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是不能搭建養殖場的,這一點在《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是有明確說明的。
(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大家都知道,不少養殖場味道是非常大的,而且會有不少污染,養殖場要是搭建在了居住區的附近,不僅臭味比較大,而且會污染居住環境,所以這種地方也是不允許建造養殖場的。
(三)鄰水區域不能修建養殖場
現在養殖場不允許建造在離水源較近的地方,因為建造養殖場會污染環境,如果污染了水源,造成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所以這種地方是不允許建造養殖場的。
(四)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五)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六)基本農田不能修建養殖場
基本農田是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對于基本農田,有“五不準”:
①不準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法律規定的除外);
②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減少基本農田面積;
③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
④不準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禽養殖,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
⑤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綠化隔離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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